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楚雄州吕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楚雄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3民初51号判决第一、二项,即“由被告楚雄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楚雄州吕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650480元”,“由被告楚雄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楚雄州吕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41107元”; 二、撤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3民初51号判决第三项; 三、楚雄州吕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楚雄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签订的《“银溪苑”一期商品房购销协议》有效; 四、驳回楚雄州吕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794元、保全费5000元,由楚雄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8元,由楚雄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