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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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永修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永修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411.41元、利息574.81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2156.60元,合计12142.82元;及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的约定计算,总额不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