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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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济南华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齐河县博德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6,675.86元; 二、限济南华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齐河县博德商贸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486,675.8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2.1的标准支付自2009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山东鲁强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济南华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0元,由被告济南华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鲁强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