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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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托马斯火车图形著作权的行为、停止侵害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上海炫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托马斯火车图形著作权的行为、停止侵害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GULLANE(THOMAS)LIMITED]经济损失100万元,被告上海炫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就其中的25万元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上海炫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GULLANE(THOMAS)LIMITED]经济损失30万元;

五、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炫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GULLANE(THOMAS)LIMITED]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9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950元,由原告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GULLANE(THOMAS)LIMITED]负担63元,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炫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1,8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GULLANE(THOMAS)LIMITE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炫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8
发布日期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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