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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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04民初618号 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住***。 负责人:段兴武,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林,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职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本案按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