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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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123.54元及相应利息(相应利息为: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以本金99967.5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0000‰×150%计算;自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7月2日,以本金87267.5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0000‰×150%计算;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以本金84823.5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0000‰×150%计算;自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止,以本金79123.5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0000‰×150%计算;自2019年11月12日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以本金为77123.5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0000‰×150%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