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遂平县公路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110164.4元。 二、被告遂平县公路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33049.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89元,减半收取8894.50元,由被告遂平县公路管理局承担8894.50元。案件受理费用已由原告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被告遂平县公路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将案件受理费用径行支付给原告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