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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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985000元及利息(以代偿款98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新余市抱石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新余市百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经济开发区粮食购销公司、宜春宏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余市抱石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新余市百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经济开发区粮食购销公司、宜春宏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00元(原告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630元,被告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抱石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新余市百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经济开发区粮食购销公司、宜春宏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53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9
发布日期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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