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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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市人民医院 青岛市黄岛区中医医院 沙河市南高红旗联合车队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503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沙河市南高红旗联合车队各项损失55340.2元; 三、驳回沙河市南高红旗联合车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沙河市南高红旗联合车队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