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柏乡县辉宏运输有限公司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河北三玉利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198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7元,减半收取计1348.5元,由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2
发布日期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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