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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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石首市人民医院 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原告***损失18533.25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原告***损失147876.84元,合计承担166410.09元; 二、由被告石首市威龙汽车修理厂在超出本判决第一项的部分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8138.07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义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9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998.50元,由被告石首市威龙汽车修理厂承担3264.90元,原告***自行承担73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