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 东至县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至县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因欠工程所产生的利息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95元,减半收取为5147.5元由原告安庆双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4290元,被告东至县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