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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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阜阳市颍州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辖终3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邢晓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许作名,董事长。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13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