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阜阳市颍州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辖终3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邢晓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许作名,董事长。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13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0-4-15
发布日期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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