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
通化海通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通化海通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保险赔偿款108,236.00元。

二、驳回原告通化海通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0.00元,原告负担372.00元,被告负担2,418.00元;鉴定费7,000.00元,原告负担1,168.00元,被告负担5,83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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