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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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正骨医院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95608.3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12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给付义务时加付4212元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9-5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