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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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安景盛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与南安景盛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HT9070730170024712的《循环贷款借款合同》; 二、南安景盛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15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如南安景盛物流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偿还上述债务,则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有权从处分王礼岳、许棉治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抵押物详见闽(2017)南安市不动产证明第300368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许棉治、王景森、王景林、***对南安景盛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许棉治、王景森、王景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安景盛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70元,由南安景盛物流有限公司、王礼岳、许棉治、王景森、王景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南安景盛物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王礼岳、许棉治、王景森、王景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