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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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安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被告***及被告南安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350656302-2012-20161055270《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借款本金515705.62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截止至2019年7月3日的利息为13275.51元、罚息为418.28元,自2019年7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南安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南安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94元,减半后收取计4497元,由被告***、南安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