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微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逸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二、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理费用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7元,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30
发布日期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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