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弘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朴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杭州弘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朴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予以解除; 二、被告上海朴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弘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费1,570,000元; 三、被告上海朴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弘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5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杭州弘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杭州弘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902元,由被告上海朴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8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上诉状请求金额预缴上诉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