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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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韩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上海唱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韩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沪ADXXX**、沪ADXXX**、沪ADXXX**、沪ADXXX**、沪ADXXX**、沪ADXXX**、沪ADXXX**北京牌小型轿车(车辆型号BJ7000B3D5-BEV)合计7辆车归还原告***; 二、被告上海韩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同期内拖欠的2017年4月以及2017年9月5日至2018年3月4日的车辆租赁使用费合计22,550元; 三、被告上海韩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同期外从2018年3月5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逾期车辆租赁使用费合计194,250元; 四、被告上海韩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同期外从2019年2月5日起至实际归还车辆日止,按照每辆车5,250元/月,计算的逾期车辆租赁使用费; 五、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被告上海韩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所负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原告***已预交9,557元),由被告上海韩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3,398元,由被告上海韩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上海韩韩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应负担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