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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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济南安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济南安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 二、被告济南安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押金及厨房设备款合计3万元。 三、被告济南安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装饰装修补偿款2万元。 四、被告济南安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房屋租金15万元。 五、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济南安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位于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号的房屋及厨房设备。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负担817元,被告济南安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40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6-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