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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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金岭运输有限公司 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市场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396485.54元,其中支付给原告***370985.54元(直接支付给:户名:***;开户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市场分理处;账号:62×××60),支付给***25500元(直接支付给:户名:***;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肥景湾支行;账号:62×××1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8元,减半收取1409元,由原告负担380元,被告***、长丰县金岭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