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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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门安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天门安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反诉被告)***借款本金2048377元,其中借款本金1898377元,自2016年8月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内实际履行期日止,按照年利率12%支付逾期利息; 三、原告(反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天门安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32546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天门安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第(三)项款项在第(二)项款项中不支付利息的150000元中予以扣减,扣减后被告(反诉原告)天门安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本金1915831元,其中借款本金1898377元,自2016年8月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内实际履行期日止,按照年利率12%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81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门安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517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464元;反诉费7788元,减半收取389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54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门安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