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门安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天门安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反诉被告)***借款本金2048377元,其中借款本金1898377元,自2016年8月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内实际履行期日止,按照年利率12%支付逾期利息;

三、原告(反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天门安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32546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天门安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第(三)项款项在第(二)项款项中不支付利息的150000元中予以扣减,扣减后被告(反诉原告)天门安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本金1915831元,其中借款本金1898377元,自2016年8月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内实际履行期日止,按照年利率12%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81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门安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517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464元;反诉费7788元,减半收取389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54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门安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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