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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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19)赣0313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19)赣0313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人身损失200975.8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000元,品除已支付***交强险赔偿款24520元,还应赔偿***95480元;余款105495.85元,由***赔偿,品除已支付***的赔偿款51919.49元,还应赔偿***53576.36元;以上款项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人身损失191714.9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000元,品除已支付***交强险赔偿款24520元,还应赔偿***95480元;余款96234.91元,由***赔偿,品除已支付***的赔偿款51919.49元,还应赔偿***44315.42元;以上款项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49元,减半收取计1724.5元,鉴定费1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49元,共计6523.5元,由上诉人***负担5500元,被上诉人***负担1023.5元。 本原判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