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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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大名县人民医院 鹤壁市金路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评估费共计23653.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8193.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保全费220元,原告***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