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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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双塔区法院(2019)辽1302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反诉原告)韩福春、朝阳云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朝阳市总工会自起租之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房屋租金、水、电费共计12,629,883元,并按付款总额10%给付违约金。”为“上诉人朝阳云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上诉人朝阳市总工会自起租之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房屋租金、水、电费共计11,885,485.74元,并按付款总额10%给付违约金”。 二、变更双塔区法院(2019)辽1302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原告(反诉被告)朝阳市总工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韩福春、朝阳云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损失11,720,371.3元(即8,220,371.3元加上350万元)。”为“上诉人朝阳市总工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上诉人朝阳云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损失2,631,376.3元。”如逾期给付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变更双塔区法院(2019)辽1302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原告(反诉被告)朝阳市总工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朝阳云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装修金150万元,并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付利息。”为“上诉人朝阳市总工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上诉人朝阳云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装修金120万元,并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维持双塔区法院(2019)辽1302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第一、七、八项。 如逾期交付租赁物房屋,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先期租金按日给付租金至交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8,7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3,725元,反诉费46,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7,892元(朝阳云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预交97,579元、朝阳市总工会预交120,313元),合计368,417元,由上诉人朝阳市总工会负担92,105元,由朝阳云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76,3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3-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