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门安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门安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117666元,合计1617666元,并以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8月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内实际履行期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59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24359元,由被告天门安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