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门安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天门安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117666元,合计1617666元,并以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8月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内实际履行期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59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24359元,由被告天门安达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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