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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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吉金鸡业有限公司 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项琴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至2020年2月25日止欠息计49995.11元,此后的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后贷款年利率8.84%计至款清日止); 二、如被告***、项琴菊未按判决第一项指定的期间偿还借款本息,则原告黄山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登记于(黄)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中的质押股权在出质股权数额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被告***、项琴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