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哈那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天津市东盛融惠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天保百恒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勤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耀德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瑞克斯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瑞克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元; 二、被告天津市瑞克斯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以19992999.63元本金为基数月利率10.875‰计算的罚息,以及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元本金为基数月利率10.875‰计算的罚息(扣除已偿还罚息77.09元); 三、被告天津市华勤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耀德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天保百恒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哈那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东盛融惠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前述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瑞克斯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31元,公告费30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瑞克斯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勤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耀德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天保百恒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哈那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东盛融惠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鉴定费33320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