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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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防城港市金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张艳红与被告(反诉原告)防城港市金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FCG2017024793)合法有效,被告(反诉原告)防城港市金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通知原告(反诉被告)张艳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无效,原告(反诉被告)张艳红与被告(反诉原告)防城港市金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FCG2017024793);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防城港市金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防城港市金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08.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防城港市金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6317.4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
裁判日期 | 2018-1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