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防城港市明港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防城港市明港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费4960.42元、公摊电费142元、停车费4260元、滞纳金3472.29元,以上合计12834.71元; 二、驳回原告防城港市明港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92.71元,减半收取346.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692.71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3,开户银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