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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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61,200元,合计361,200元; 二、被告***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向原告***承担自2019年9月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甘肃昶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9元,由被告***、***、甘肃昶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甘肃昶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