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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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1民初3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五项; 变更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1民初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甘肃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475998.077元; 撤销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11民初3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驳回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805元,由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0000元,甘肃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805元,保全费5000元由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2964元,由甘肃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煜东公司负担15912元,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共同负担170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5685元,由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共同负担190000元,甘肃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685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