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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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金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防城港市东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防城港汉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止对案外人***向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汉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城龙凤路红林海岸小区的房屋11-1-1(原房号A1-1-1)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