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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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江庆丰木业有限公司 河池市嘉能石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环江庆丰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池市嘉能石化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18839元,逾期利息自2015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1463元,由被告广西环江庆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8-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