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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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宜州区兴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宜州市名扬广告经营部 宜州市兴源石油液化气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18)桂1281民初927号民事判决; 二、由河池市宜州区兴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经济损失71989.2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18.00元,减半收取2309.00元,由***负担923.60元,河池市宜州区兴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负担692.70元,***、***负担692.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9.00元(上诉人河池市宜州区兴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河池市宜州区兴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已预交),由***负担1080.00元,河池市宜州区兴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负担810.00元,***、***负担8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