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池市宜州区兴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宜州市名扬广告经营部
宜州市兴源石油液化气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18)桂1281民初927号民事判决;

二、由河池市宜州区兴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经济损失71989.2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18.00元,减半收取2309.00元,由***负担923.60元,河池市宜州区兴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负担692.70元,***、***负担692.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9.00元(上诉人河池市宜州区兴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河池市宜州区兴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已预交),由***负担1080.00元,河池市宜州区兴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负担810.00元,***、***负担8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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