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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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宜州区兴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宜州市名扬广告经营部 宜州市兴源石油液化气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18)桂1281民初928号民事判决; 二、由河池市兴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53871.2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02.00元,由***负担3760.80元,河池市兴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负担2820.60元,***、***负担282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20.00元(上诉人河池市兴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河池市兴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负担;***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本院已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