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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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苏州合和欣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移除并无害化处置位于太仓市城厢镇电站村原告所有的土地及房产中(即原被告厂区、具体位置参见执行拍卖中被告公司的房产坐落示意图和本院2019年4月16日的现场拍摄照片)东南侧A1建筑(12幢)一层车间的电镀污泥1010袋,A3建筑(11幢)四层的所有废电镀生产线基座、基槽,A3建筑(11幢)东侧与厂区东侧围墙之间的地下废油池内的废油,A3建筑(11幢)与B1建筑(9幢)之间的三废处理车间(10幢)中的废水池(内含废水、电镀污泥等)及相关处理设施。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户名:太仓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76;开户行:建行太仓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