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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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保岫东路支行 保山冰清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亨明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上诉人保山冰清茶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