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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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商业贷款本金231906.6元、公积金贷款本金163837.14元,并分别自2019年12月12日、2019年12月1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利息、罚息、复利直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3000元;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就被告***抵押的南京市浦口区天华北路6号天润城十四街区××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2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107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
裁判日期 | 202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