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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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海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5512352.75元,原告同时向被告出具合同总价款2.5%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 二、被告青岛海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2709029.55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以6976803.95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8年3月9日起至原告出具合同总价款2.5%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之日止以11244578.35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原告出具合同总价款2.5%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以15512352.75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鉴定费217100元,由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8550元,被告承担108550元; 四、驳回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45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75454元,由原告负担61454元,被告负担11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