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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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3民初7571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3民初7571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 三、金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47187元; 四、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03元、评估费16725元,合计22828元(已由***、***预交),由金科公司负担22390元,由筑家公司负担4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03元(已由***、***预交),由金科公司负担。金科公司、筑家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各自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