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市华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丰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宜兴市金甲铜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初11140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丰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132522元并承担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对丰义公司在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368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8684元,由***负担104205元,由丰义公司、***负担3447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3684元,由***负担100448元,由丰义公司、***承担33236元。综合以上,丰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67715元(34479+33236)。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4-29
发布日期 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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