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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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二、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向***赔偿270040元; 四、变更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向***赔偿12040元; 五、变更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赔偿238876.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11元(其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已预付81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已预付401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担81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担201元,由***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