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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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1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拾景旗、徐州市金利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徐州市天佳防水保温材料厂租金23000元”; 二、维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1民初1792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徐州市天佳防水保温材料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州市金利木业有限公司厂房占用费26000元及利息(以26000元为计,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反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维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1民初1792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徐州市天佳防水保温材料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州市金利木业有限公司损失3900元”; 四、维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1民初1792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徐州市天佳防水保温材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维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1民初1792民事判决第六项,即“驳回徐州市金利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变更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1民初1792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拾景旗、徐州市金利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州市天佳防水保温材料厂拆迁损失278163元”为“拾景旗、徐州市金利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州市天佳防水保温材料厂拆迁损失2351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40元,由徐州市天佳防水保温材料厂负担6000元,徐州市天佳防水保温材料厂负担2720元,拾景旗负担27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36元,由徐州市天佳防水保温材料厂负担136元,徐州市天佳防水保温材料厂负担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75元,由徐州市天佳防水保温材料厂负担800元,徐州市天佳防水保温材料厂、拾景旗负担46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