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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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白山市绿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白山市水韵休闲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白山市水韵休闲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与光华路交汇处,白山市水韵文化健身广场综合体全部在建工程,包括游泳馆,负二层,6200平方米;水疗中心,负二层,1700平方米;大堂,负二层,730平方米;休息大厅,负二层,800平方米;地下停车场,负二层4000平方米;儿童乐园,负一层,1250平方米;健身中心,负一层,3200平方米;超市,负一层,1050平方米;理疗中心,负一层,750平方米;汗蒸房,负一层,800平方米;特色商业,负一层,620平方米;精品客栈,一层,1150平方米;特色商业,一层,2000平方米;设备用房,3200平方米;合计27500平方米。 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限内,不得办理过户、转让及设定他项权利等。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白山市绿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