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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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人民币1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事故损失人民币543480.1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1元,减半收取计2330.5元,由原告***、***、***、***负担1631.35元,由被告***负担699.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