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广东恒晨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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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7498.3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项下赔偿7910.36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5457.84元,共计13368.2元;由被告广东恒晨物流有限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元,伤残项下赔偿791.04元,共计1791.0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车上人员险限额内赔偿2339.0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承担31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承担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7-23
发布日期 20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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