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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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 枣庄王晁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481民初7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481民初7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赔偿***经济损失1166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70元,合计2220元,由上诉人***负担66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5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负担1290元,被上诉人***负担30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7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