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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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宿州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州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9983517.96元及展期内利息1008823.40元,逾期利息(以9983517.96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9日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1.76%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宿州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7000000元及贷款合同期及展期内利息1055871.11元、逾期利息(以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9日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1.76%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宿州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砀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9000000元及贷款合同期及展期内利息1386120元、逾期利息(以9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9日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1.76%的标准计算); 四、若被告宿州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的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依法对被告宿州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地产他证宿字第××号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拍卖、变卖房地产他证宿字第××号房产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上述第四项判决执行后仍不足以偿还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款项,则由被告***对剩余未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917元,由被告宿州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